一、帮信罪概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新增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大刑事罪名。特别是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大量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帮助行为的涉案人员被追究帮信罪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一)"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帮信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逃避监管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帮信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定罪。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帮信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帮信罪是将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证明标准不同:共同犯罪要求证明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而帮信罪只要求证明帮助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犯罪故意。
- 适用范围不同:当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无法查证时,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但帮信罪可以独立成立。
- 罪数处理不同:帮信罪与共同犯罪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帮信罪的常见行为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 提供银行卡:将本人银行卡、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犯罪资金,是帮信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为他人提供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用于资金流转。
- 提供技术支持:为他人搭建网站、开发APP、提供服务器托管等,用于实施网络犯罪。
- 提供广告推广:为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推广引流,吸引被害人参与。
五、帮信罪的辩护策略
- 否定"明知":论证当事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明知,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 论证未达"情节严重":审查涉案金额、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等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 区分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帮信罪行为人通常处于从属地位,可以争取从犯认定。
- 积极退赃: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律师提示:帮信罪的法律门槛相对较低,许多涉案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而出借银行卡、账户,最终身陷囹圄。任何人不得将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得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如已涉案,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制定最优辩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