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的法律体系
走私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类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十余个具体罪名。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司法实践中数量最多的走私犯罪类型。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走私犯罪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走私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刑相对较轻,这是辩护中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四、走私犯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偷逃税额的核定
偷逃应缴税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的核心指标。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海关核定税款是否准确、商品归类是否恰当、完税价格是否合理、原产地认定是否无误、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误差都可能影响偷逃税额的计算结果,进而影响量刑档次。
(二)主从犯的区分
走私犯罪往往涉及货主、报关行、运输公司、仓储方等多方主体。对于仅提供运输、仓储、报关等辅助性服务的行为人,如果其主观上对走私行为不知情或仅起辅助作用,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如果走私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较自然人犯罪为轻,辩护律师应积极争取单位犯罪认定。
(四)自首与立功
走私犯罪调查周期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争取自首和立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者揭发他人走私犯罪行为,都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五)积极补缴税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补缴所偷逃的税款,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
律师提示:走私犯罪专业性强,涉及海关法规、国际贸易规则、商品归类等专业知识。涉案企业或个人应尽早委托具有海关法专业背景的刑事律师,从海关核定税款的源头入手,争取最有利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