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也是当事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环节。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对自身权利缺乏了解。充分认识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梳理侦查阶段当事人的各项法定权利及其实务保障路径。
一、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核心权利,也是保障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
实务建议: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把握案件的最佳时机,了解案情、固定有利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律师会见权与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会见的实务意义
- 了解案件事实和侦查方向,评估案件风险
- 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正确应对讯问
- 发现侦查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申诉控告
- 了解当事人身体状况,关注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
- 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收集信息和材料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积极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申诉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因沉默而遭受不利推断。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对于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侦查阶段的每一项权利都有其深层的保障意义。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权利,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