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最终面临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先后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量刑的基本原则、步骤、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进行了系统规定。深入了解量刑标准和量刑规范化制度,对于辩护律师开展有效的量刑辩护至关重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应当以查明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宽严相济。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 客观公正。量刑应当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量刑的基本步骤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基本步骤:

(一)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起点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例如,诈骗数额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过程中的中间概念,是尚未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之前的刑罚量。

(三)调节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酌定情节如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等。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包括: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可以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量刑情节是量刑规范化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如下:

(一)自首情节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立功情节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认罪认罚情节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更大的从宽幅度。

(四)退赃退赔情节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五)累犯情节

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四、量刑辩护的实务策略

在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收集和运用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特别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二是准确计算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在法庭上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三是充分利用量刑规范化制度中关于量刑情节适用的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量刑优惠。

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不同量刑情节之间的调节顺序。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从犯等特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正确的调节顺序对于量刑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五、结语

量刑规范化制度为量刑辩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量刑辩护。在实务中,量刑辩护往往比定罪辩护具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好的效果,当事人和律师应当充分重视量刑辩护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