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本文从实务角度,系统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方法和操作要点。

一、非法证据的类型与排除标准

1. 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律采取严格排除的立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包括: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 讯问(询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证人)核对确认的
  • 讯问(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 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未到场的
核心要点:非法言词证据一经认定,应当绝对排除,没有补正的机会。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为严厉的规定。

2. 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法律采取相对宽松的裁量排除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的排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

1. 申请时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尽早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2. 申请材料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能够指向非法取证行为的具体信息,如时间、地点、人员等;材料是指能够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证人证言、体检记录等。

3. 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机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使法院在庭前就对非法证据问题进行审查,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庭审。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及辩护人只需要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无需证明非法取证行为确实存在。一旦被告人提出了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检察院就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检察院不能证明,该证据应当被排除。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策略

  • 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关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时发现和固定非法取证的线索
  • 重视会见,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是否遭受非法取证,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
  • 审查讯问录音录像,认真查看讯问录音录像,比对笔录与录像的一致性,发现非法取证行为
  • 关注入所体检记录,通过体检记录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的痕迹
  • 对重复供述的排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 善用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争取在庭审前解决证据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武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非法证据排除的各项规则,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将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辩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