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作出了专门规定。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多、地域广、证据复杂,辩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值得注意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与普通诈骗罪相同,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往往更为严厉。

(一)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数量的认定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的认定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司法解释,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上述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数量的统计方式是否准确,是否排除了重复计数和非诈骗性质的通话记录。

(二)诈骗数额的综合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被害人和多笔交易。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应当对综合认定的证据基础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每一笔数额的认定都有充分证据支撑。

二、共同犯罪中的辩护要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常以团伙甚至犯罪集团的形式实施,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辩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一般参与者,特别是在犯罪集团中时间较短、参与程度不深、获利较少的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方面:当事人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和程度深浅;是否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还是仅从事辅助性工作;个人获利情况与犯罪总额的比例关系;是否被胁迫参与犯罪等。如果当事人仅是按照上级指示从事辅助性工作,且对诈骗行为的性质和规模缺乏充分认知的,应当争取认定为从犯。

三、证据审查与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得到保障;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否得到充分证明。

(一)电子数据的程序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存在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对于程序严重违法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二)跨境电子数据的特殊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量涉及跨境作案,境外服务器数据的提取和移交面临法律程序上的特殊挑战。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境外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了公证、认证等法定程序,是否具备在我国诉讼中使用的资格。

四、量刑辩护策略

在量刑辩护方面,除了常规的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还有其特殊的辩护切入点:一是犯罪数额的辩护,应当严格区分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数额部分坚决予以排除;二是主从犯的辩护,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底层、作用较小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争取认定为从犯;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五、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辩护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既要熟悉一般诈骗罪的辩护规律,又要把握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证据审查、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